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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14         http://www.gzzkzsw.com

 一指挥,有效控制,快速处置。成人高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成人高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参照《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高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贵州省高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黔招委〔2022〕13号)执行。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疾病疫情、舆情应对等应急工作预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演练,确保反应快速、应对正确、处置妥善,确保把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造成考点、考场秩序混乱和事态失控,保证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四)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经验,认真落实组考防疫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工作对接,将组考防疫列入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重点,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成人高考组考防疫工作。要按照《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防疫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教函〔2020〕352号)和国家、省防控办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成人高考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强化各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有效实现精准防控。考前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疫情形势的分析研判,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组考防疫措施,稳妥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二、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等招生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力,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加强函授站点监管,严格执行年度备案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不得举办函授教育。科学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为完成计划或为争取调增计划过低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保证录取新生达到接受高一层次教育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要准确把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定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成人高等教育需求的分析预测,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报考人数及2022年高职院校扩招等因素,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按照脱产、业余、函授等不同学习形式科学合理安排高校招生计划。对于培养质量不高、社会需求不足的专业要适当调减招生计划。各高校要按照《贵州省2022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附件),按时完成计划编制等工作。各高校不得以录取人数不足以开班为由取消已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

(三)严格考生资格审查。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成人高考招生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加强资格审查,准确采集信息。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异地报考、申请相关照顾政策和免试入学等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防招生中介参与网上填报、志愿确认等工作环节,坚决防范中介机构和单位大规模组织不具备学习条件的人员异地报考、录取和学习。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对申请相关照顾政策和免试入学的考生进行公示,未经公示和公示不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与相关部门政务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积极推行考生身份和报名资格网上核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严格新生资格复查。各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省招生考试院倒查追责。

(五)加强招生宣传教育。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招生政策,加强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防疫组考工作方案的宣传解读。强化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考生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积极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深入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教育法》《刑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把诚信考试教育融入考生报名、考试全过程,积极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氛围。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各高校要主动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多渠道及时如实宣传各自办学优势及特色,组织好生源。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成人高校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考题及答案、替考等涉嫌犯罪的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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