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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自考本科法律《环境保护法》复习资料

时间:2014-08-01         http://www.gzzkzsw.com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章简答、论述题1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10-12-08 16:40:06 阅读6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一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1、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理环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份、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 4、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揭示人类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环境科学的基本任务。人类是整个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把人类-环境系统看成是一个整体,再从相互关系上加以研究。 
    2)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为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a、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b、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3)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国界限: 
a、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值能力; 
b、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果超过了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的枯竭,一方面是环境质量恶化。 5、环境问题的分类: 
    1)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 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二环境问题。其中第二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类:自然环境的破坏与环境污染。第二环境问题是环境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2)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即指第二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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