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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之合同法(下)

时间:2021-07-22         http://www.gzzkzsw.com

   自考《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点之合同法(下)

  1、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又称溯及力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经债权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合同。追溯合同有四种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符的合同;但是,仅为他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按照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2)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被代理人认可后生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必须经债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4)自代理合同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自代理合同,即代理人与本人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事实上,这种合同只体现了代理人的意愿,需要委托人认可才能生效。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这种合同必须经双方代理人同意或批准方可生效。

  2、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合同的可撤销性和可变更性导致了合同的可撤销性和可变更性。

  (1)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者变更撤销权。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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