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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4-14 http://www.gzzkzsw.com
(三)重整计划(简单应用)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重整计划的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债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终止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5.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6.重整计划的终止
(1)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
(一) 和解的概念和申请(识记)
1.概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的法律程序。
2.申请: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的概念(识记) 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付款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2.和解协议的特征(识记)(1)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2)主要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办法、期限等;
(3)和解协议的生效以法院裁定认可为要件。
(三)和解的效力(领会) 1.中止破产程序;
2.解除债务人的破产保全;
3.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4.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
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和解的终结(领会)
1.和解洗衣未通过或未获认可的终结。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 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因无效的终结。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协议未执行完毕的终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终结。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1.概念: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2.特征: (1)宣告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法院;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的开始的标志。
(二)宣告破产的情形(领会)
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已通过未获法院认可,被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法院裁定无效;
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领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识记) 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简单应用)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识记)
(一)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二)财产不够分配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四、破产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
(一)取回权(领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二)别除权(领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销权(领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四)追回权(领会)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受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追回该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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